原因如下:
1、在1914年1月,民国政府的内务部在致袁世凯的呈文中提出:“拟请定阴历元旦为春节,端午为夏节,中秋为秋节,冬至为冬节。凡我国民均得休息,在公人员亦准给假一日。”袁世凯考虑到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问题,只批准“元旦为春节”。由此,传统农历新年岁首被官方正式易名为“春节”。
2、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使用公元纪年法。为了区别农历和公历两个新年,又鉴于农历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恰在农历新年的前后,表示春天的到来或开始,与岁首之意相合,因此便把农历正月初一改称为“春节”。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春节为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