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24-05-26 16:01:10编辑:思创君

主要的生育政策包括

主要的生育政策包括: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5、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6、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法律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包括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晚婚是指在法定结婚年龄之上适当地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政策就是提倡和鼓励男女青年在达到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之后,推迟两、三年结婚。晚育是指适当地推迟婚后妇女的初青年龄和延长生育二胎的间隔年限。少生就是让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从过去的多生多育降到少生少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优生是指生育身体健康、智力发达的后代,防止因遗传性、先天性和产伤性因素导致生 育痴呆、有精神病和其他缺陷的后代。我国现阶段关于优生的规定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 结婚;(3)禁止早婚。

我国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生育制度主要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政便民。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第三条 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抚幼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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