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打赢所有的名誉权官司,被告和马蓉的真实关系也被揭开,怎么回事
王赢得了所有的名誉诉讼,被告与马蓉的真实关系被揭开。发生了什么事?王的前妻马蓉已正式离婚多年,但关于他们的争议从未停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起诉了多名侵犯其名誉权的网友。随着最后一场名誉权官司的宣判,王打赢了所有的名誉权官司,很多被告不仅要赔礼道歉,还要面临经济赔偿。2022年2月8日,王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发文透露了王名誉权官司全部胜诉的喜讯,其中披露了案件的部分细节,并揭露了多名被告与王前妻马蓉的真实关系。王名誉案涉及多名被告,其中一名被告曾多次在微博中发文指责王利用前妻马蓉炒作,还称王家暴,非法转移夫妻财产。被告败诉后,提起上诉。1月28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须连续10天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王精神损失费5万元,律师费、公证费共计3万元。张起淮律师还提到,在王妈离婚案中,另外几个经常散布关于王谣言的微博用户,其中“笑笑的笔”和“大理寺办案”的侵权时间最长。很多网友对这两个名字非常熟悉,经常被这两个用户发布的谣言误导。王本人也深受其害,他的演艺事业受到严重影响。他心理压力太大,只能休息。王起诉包勇后,包勇败诉,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王精神损失费、律师费、公证费共计8万元。包勇的上诉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张起淮律师也在文章中揭露了几名被告与马蓉的真实关系。很多网友以为“晓晓之笔”是马蓉的同学或者闺蜜或者亲人。但他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和任何人都没有关系,只是想交朋友。张起淮说,“最后很多人都知道他的身份。”另一名被告人张艳在举证前承认被指使发博客,并透露对方不仅给钱,还承诺帮她解决户籍问题。张起淮律师还透露,王深受网络谣言影响,对王的社会评价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王饱受煎熬的同时,王的演艺事业一度停滞不前。如今,这些散布关于王谣言的网友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王的前妻马蓉也被噤声,不再高调。王已经从离婚案的影响中走出来,交了新的女朋友,在爱情事业上取得了双丰收。希望他能上一层楼就在里面闯出一番事业,给大家带来更多更好的影视作品。在王离婚案中,两人离婚,法院认定马蓉出轨。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名誉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已婚子女由王抚养,已婚女孩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王诉马蓉离婚一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马蓉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断绝夫妻关系,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确定了子女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对于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分裂103010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声明》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义。2月11日下午,王诉马蓉离婚案、马蓉诉王名誉权案在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女由王抚养,婚生女孩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马蓉王宝强宣判结果
法律分析:法院两案一审判决王宝强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王宝强对马蓉不构成名誉侵权。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之后,马蓉提出上诉,王宝强同时申请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已结束,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