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

时间:2024-06-04 20:55:26编辑:思创君

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中共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的是“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的是三条,一是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二是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是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无论强调的侧重点有多不同,最基本的是两点:德与才,而且以德为先,这和中国古代选贤任能的选人用人传统和标准是一致的。中国战国时期的大哲学家孟子曾经说过:“夫尚贤者,政之本也”,“不信仁贤,则国空虚”。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十分注重对人才的选拔,在“广纳贤才、求贤若渴”和强调“唯才是举”的同时,更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的具备与缺失决定着一个人对人对事对国家是否忠诚,有才无德的人关键时候可能站不稳立场,甚至走向反面,破坏性更大。对中共干部来说,“德”首要的是对党、对人民忠诚。新形势下一些很有能力的人犯了大错,主要是德行出了问题。比如中国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其任职期间,中国铁路建设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他本人却因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处理。扩展资料: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党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和团结人民开展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解放的斗争,因条件比较艰苦,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主要采取委任制、民主推举与选举相结合,以委任制为主的办法。建国后,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延用的是战争年代高度集中的干部体制和选拔制度,但在选拔方式上也探索出把选拔和下放锻炼结合起来、把选拔与退居二线结合起来、把选拔与培训结合起来、把选拔与交流结合起来的有益形式和做法,并形成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提出要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官能民的制度动议。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逐步突破了单一的管理体制和任用方法,形成了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等几种方式并存的局面。选任制是由选民普遍选举产生或由代表间接选举产生党政领导干部的制度;委任制是由上级领导干部任命下级领导干部的制度;聘用制是通过签订合同来选用干部的制度;考任制是通过公开竞争考察后择优录用的制度。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是如何选拔任用干部的?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第二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该条例于2002年7月9日颁布实施,共计13章71条。该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扩展资料颁发意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破格选拔任用条件有哪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干部破格选拔任用条件有哪些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

(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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