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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一、下放89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9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表(89项)
序号部门事项类别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权责划分情况备注大项名称子项名称1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无 下放至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以下简称“6个主城区” 2  市农委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及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  市农委行政许可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  市农委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采砂许可无 下放至区级 7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8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 无 下放至区级 9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无 部分下放区级
  市级:负责跨区权限内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执法 10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报政府批准) 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对区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的监督及指导;
  区级:负责辖区内权限内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审批、管理、执法 11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跨区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区级:负责本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收费 12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3  市水务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用水计划调整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审批、管理、执法;
  区级:负责年取用水计划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管理、执法 1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1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8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19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悬挂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0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穿跨越公路修建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设施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1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2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批准(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3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确认(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4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5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6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修复项目竣工验收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7  市交通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县级公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28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经营黑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29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0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1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2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省内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红松、樟子松、落叶松)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3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4  市林业局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5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36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无 下放至区级 37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38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扩繁场);
  区级: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禽蛋孵化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 39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区级:负责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以下的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 40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临时使用草原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1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草种生产、一般经营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2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国家所有草原使用权转让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43  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分证检疫)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44  市发改委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需报国家、省核准的项目,经市核准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省核准。属我市核准权限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核准机关进行核准,项目建设地址跨区的项目由市核准机关进行核准。(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5  市环保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负责市审批的报告书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区级:负责区审批的项目涉及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审批 46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和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 47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48  市食药监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食品生产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肉制品、酒类、乳制品、饮料等4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区级:负责办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22类的食品生产许可。 49  市粮食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50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无 部分下放至6个主城区。
  市级:办理跨行政区的临时用地审批
  区级:负责本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 51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土地开发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52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矿产资源采矿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局:负责办理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审批;
  分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矿审批 53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无 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一层级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可下放给各区国土分局 54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批准无 下放至分局  55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 56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许可无 下放至分局(基础设施类用地、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用地除外) 57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登记 中、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58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复查、封存、更换、撤销) 下放至呼兰、双城、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9  市安监局行政许可 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含医疗放射)资质认定 无 下放至区级委托下放60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无 市、区两级按道路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委托下放61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设置户外广告及条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审批 1.牌匾
  2.实物造型
  3.充气模型
  4.空中飘浮物 子项下放至6个主城区 62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3  市城管局行政许可 迁移、砍伐区管城市树木管理 呼兰、阿城、双城全部下放。
  主城六区下放砍伐树木审批(更新、改造、城市建设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除外)委托下放64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法人变更许可;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场所变更许可;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金变更许可;5.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公司名称变更许可;6.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延续;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注销;8.外地劳务派遣单位在哈尔滨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9.哈尔滨劳务派遣单位在外地设立分公司业务许可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5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6  市人社局行政许可 市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无 下放至区级 67  市体育局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68  市教育局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普通高中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部分下放至区级。 市级:负责办理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
  区级:负责办理普通高中 69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0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1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2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权限内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审批无 下放至6个主城区 73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专项排版、制版、装订)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 下放至6个主城区委托下放74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其他印刷品)委托下放75  市文新局行政许可 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委托下放76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无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5000人以上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1000-5000人的审批 77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占道施工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 1.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 2.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 3.道路塌陷翻浆维修 部分下放至分局。 市级: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
  区级:负责办理道路管网跑冒漏占用挖掘道路抢修、道路塌陷翻浆维修的审批 78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开设路口审批中征求交警部门意见无 下放至分局 79  市公安局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无 下放至分局  80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建设公企、公益设施项目) 下放至分局 81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村民集中住宅建设) 下放至分局 82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集体土地上居民个人建造住宅) 下放至分局 83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政府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4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5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政府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6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7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 下放至分局(除名城保护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和政策区以外的政府投资公益类、工业仓储类建设项目) 88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构筑物) 下放至分局 89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立面装修) 下放至分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8年1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今后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将本次下放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实施的,可以本决定为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放或者委托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下放(委托)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
  2.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3项)

  附件1
  下放(委托)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
  (15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
四、《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发改委 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辐射项目、跨市项目除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省环保厅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权编码:230000-01-0-0578)”的子项3权限内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除国道、省道初步设计审批外)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修正)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
四、《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交通部令第5号)省交通运输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0830)”的子项
4权限内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50号)
三、《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2015年6月26日修正)省交通运输厅 5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财政厅 6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7权限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8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卫生计生委 9食品相关产品(不含餐具洗涤剂、餐具消毒剂)生产许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
三、《关于调整压力锅等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 〔2010〕914号)省质监局 10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质监局 11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省旅游委 12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号)省旅游委 1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 14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文化厅
  属于行政权力事项“外国、港澳台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营业性演出审批 (职权编码:230000-01-0-1377)”的子项
1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4号,2016年8月18日修正)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商务部事权,不属于本次省政府公布下放的事项。
  由省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另行委托绥东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实施备案登记。

  附件2
  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
  (3项)
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2016年11月25日修正)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同级预审原则,即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发改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审批的建设项目,可以由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2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归口登记、分级管理,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民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开展登记,其登记名称按照相关规定应冠“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字样。3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省民政厅


国家畜牧局的电话和联系方法

国家畜牧局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下属单位:地 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总 机:010-59193366电 子 邮 箱:webmaster@agri.gov.cn主要职责是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扩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2、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3、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4、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5、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联系我们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畜牧局咨询电话是多少

您好,畜牧局咨询、监督投诉
畜牧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生鲜乳准运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草种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23703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牧局发放《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注册
咨询电话0436-62676【摘要】
畜牧局咨询电话是多少【提问】
您好,畜牧局咨询、监督投诉
畜牧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生鲜乳准运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草种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咨询电话0436--6223703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牧局发放《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咨询电话0436-6267629监督投诉电话0436-6222785
畜牧局兽医师、助理兽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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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的所获荣誉

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改革成果,得到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赞誉。农业部、黑龙江省政府和教育厅领导多次到学院视察,对学院办学予以高度评价。几年来学院先后被授予全国劳动奖状集体、全国教学改革先进单位、全国优秀职业技能鉴定站、省级文明单位标兵、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被黑龙江省政府、省教育厅确定为“省级示范性职业学院重点建设单位”。 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学院正在为创建全国示范性职业学院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2013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教师招聘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及《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实际,经学院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学院简介 黑龙江职业学院于2012年经省政府批准,由黑龙江科技职业学院(原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并入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更名组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主要从事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现有学府和双城两大校区,建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 二、待遇及条件 (一)录用人员进入学院教师编制,将成为学院在编正式职工,享受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并享受课时津贴、科研津贴等。 (二)、精品课主持人、专业带头人主持并完成课题或与专业相关的省部级重点课题,视情况给予安家补助费用并可配备环境舒适设备先进的工作室、教学科研条件建设经费等,哈外人员需要安排配偶工作,学院可协助解决。 (三)部分优秀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可任命为专业带头人、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等职务。 三、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详见附表。 四、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在30-45周岁;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表); (六)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七)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退伍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并享受省政府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中明确的加分政策。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五、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考生可在2013年7月26日9:00至8月1日12: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hljhrss/index.jsp)或黑龙江省人才评价网(http://221.208.247.70:8000/index.aspx)进入报名系统。浏览选择岗位,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职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考生可在2013年7月26日9:00至8月1日16: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取消当前岗位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仲裁;仲裁通过的视为报名成功,仲裁未通过的,只能取消报名或改报其他岗位。 3、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用第二代身份证号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考生上传照片须为蓝底、白底或红底证件照,生活照、风景照的不予审核。 (3)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如果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应减少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比例。 (4)考生报名时应详细阅读《网上报名诚信协议》,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 (5)符合黑政发【2009】30号文件要求享受加分政策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必须填注,否则后果自负。 (6)对招聘计划中的专业、学历及资格条件等内容信息需要咨询时,请致电我单位;对网上报名流程、方法等问题需要咨询时,可查询网站《通用报名流程》和《常见问题问答》或致电技术咨询电话(0451)82672690。 (二)现场资格确认。 1.现场资格确认时间根据具体报名工作进展情况电话通知或网上公告。 2.现场资格确认地点:黑龙江职业学院人事处(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主楼910室。现场确认时应聘人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一份; (2)应聘人员需填报《黑龙江职业学院应聘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提交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enshichu8961@126.com)。 (3)各层次学历、学位、职称等各类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如有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获奖等,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如发现弄虚作假、所准备的材料不齐或不能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现场确认者,将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工作由学院组成的考试小组负责,根据不同岗位,采取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进行,对应聘人员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评定。按照与招聘人数之比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我学院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笔试、面试(试讲)成绩分别以百分计算。总成绩由笔试、面试(试讲)及政策性加分三部分构成,其中笔试成绩占30%,面试(试讲)成绩占70%。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面试(试讲)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前,请符合黑政发【2009】30号文件要求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持省级主管“项目办”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加分确认,联系电话:(0451)87130131。 (四)体检 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五)公示 通过考核的拟聘人员名单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学院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纪律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有营私舞弊行为,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敏、杜勇 联系电话:(0451)87500961、86661146 电子邮箱:renshichu8961@126.com 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 邮编:150080 八、本方案由黑龙江职业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黑龙江职业学院2013下半年招聘计划.doc 附件: 黑龙江职业学院应聘人员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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