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装备订购规定

时间:2024-06-16 16:14:02编辑:思创君

美军现在有哪些装备?

美国单兵装备如今已涵盖个人防护、生存保障、武器装备、夜视装备等四大方面。以一个美国陆军步枪手负荷为例,除了单兵武器外,他一般身着防核生化的三防衣、手套、面具,还有标准配置的防弹背心,单兵用的望远镜/瞄准镜,夜视仪及电池等,他还要肩挎一个吊带式携行具,其背架为铝合金材料,里面装有子弹、水壶、GPS、掌上电脑、侦察设备、生化武器检测仪、医疗急救包等,甚至还有备用的内衣内裤。细数下来一个士兵背的挂的各种装备品种不下百号,用“武装到牙齿”都难以形容。 根据现行的1996年版美军单兵携行负重标准,美国单兵负荷比二战时期整整翻了一倍。美军许多单兵装备都具有多种功能。美军头戴的凯夫拉头盔不光是抵御子弹、弹片的袭击,而且成为士兵的“第二大脑”。目前驻伊美军陆战队士兵所戴头盔容纳下一部微型无线电设备、一个话筒和一副耳机,便于士兵同战友和指挥官联系。头盔上部的雷达装置将报告士兵所处的确切位置。而美国兵脚穿的军靴也非同小可,驻伊美军配备的沙漠作战靴包含了15种新发明和新工艺,不仅能强力吸汗,透气性好,甚至连伊拉克反美武装设置的铁钉阵也奈何不了美军这双沙漠作战靴。甚至美国强生公司为美军生产的止尿内裤也有妙用,由于伊拉克沙漠里的沙砾像爽身粉一样细,驻伊美军士兵用止尿内裤套在枪口上,可以防止这些细小的沙砾堵塞枪管。 此外,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美国士兵全身布满了各种传感器材。摩托罗拉公司为美国士兵提供了一种微型电脑,居然在军服的皮带上装上一个小鼠标。这样,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将成为士兵佩戴在腰、背、肩和头部的最普通的武器。这些装备使士兵与上级指挥和通信系统直接联系起来。(雷炎) 美国单兵装备如今已涵盖个人防护、生存保障、武器装备、夜视装备等四大方面。以一个美国陆军步枪手负荷为例,除了单兵武器外,他一般身着防核生化的三防衣、手套、面具,还有标准配置的防弹背心,单兵用的望远镜/瞄准镜,夜视仪及电池等,他还要肩挎一个吊带式携行具,其背架为铝合金材料,里面装有子弹、水壶、GPS、掌上电脑、侦察设备、生化武器检测仪、医疗急救包等,甚至还有备用的内衣内裤。细数下来一个士兵背的挂的各种装备品种不下百号,用“武装到牙齿”都难以形容。此外,进入信息化时代的美国士兵全身布满了各种传感器材。摩托罗拉公司为美国士兵提供了一种微型电脑,居然在军服的皮带上装上一个小鼠标。这样,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将成为士兵佩戴在腰、背、肩和头部的最普通的武器。这些装备使士兵与上级指挥和通信系统直接联系起来。 美军许多单兵装备都具有多种功能。美军头戴的凯夫拉头盔不光是抵御子弹、弹片的袭击,而且成为士兵的“第二大脑”。目前驻伊美军陆战队士兵所戴头盔容纳下一部微型无线电设备、一个话筒和一副耳机,便于士兵同战友和指挥官联系。头盔上部的雷达装置将报告士兵所处的确切位置。而美国兵脚穿的军靴也非同小可,驻伊美军配备的沙漠作战靴包含了15种新发明和新工艺,不仅能强力吸汗,透气性好,甚至连伊拉克反美武装设置的铁钉阵也奈何不了美军这双沙漠作战靴。 海湾战争时期: 1991年海湾战争时美军的单兵携行负重进行一下详细分析,让大家看看真实的美军士兵他的背囊里到底有些什么!?当然,美军由于1991年战争的经验教训,于1996年重新编定了单兵携行负重标准,现在的士兵装备已与当年有些差别,但单兵携行负重不象坦克飞机,其改进的余地有限。所以,当年的标准还是可以作为现在美军士兵负重的很好的参考! 美军制式单兵携行具是腰带—肩吊带式携行具。尼龙材料,不吸水,不会因下雨或浸水而增重。全套携行具由外腰带、肩吊带、肩垫、锹套(塑料)、子弹袋、水壶套、备囊和背架组成,背架为铝合金材料。 美军将单兵负荷分为作战负荷和行军负荷两种,认为各种季节和地域的标准作战负荷都不应超过18公斤,行军负荷小于25公斤。但1991年时实际情况都有所超出!现以当时美步枪手负荷为例,详细分析如下: 装备名称/温区(公斤)/干寒区(公斤) 武器: M16步枪含30发弹匣刺刀/4。17/4。17 弹药:6弹匣4手榴弹/4。98/4。98 作战装具: 水壶(满水)/1。63/1。63 锹,锹套/0。91/0。91 携行具(外腰带、肩吊带、急救包、子弹袋)/1。32/1。32 头盔和盔衬/1。41/1。41 着装:内衣和袜子/0。27/0。86 野战军衣裤/1。04/—— 裤带、腰带/——/0。20 羊毛尼龙衬衫/——/0。68 羊毛裤/——/0。76 棉尼龙防风沙丁军裤/——/0。95 棉尼龙防风沙丁上衣/——/1。45 上衣防寒聚脂絮料活里/——/0。33 军裤防寒聚脂絮料活里/——/0。29 派克短大衣防寒活里/——/0。43 派克短大衣/——/0。90 白色伪装上衣/——/0。88 白色伪装裤/——/0。45 作战鞋/1。52/—— 斗篷雨衣/0。77/0。77 腰带/0。09/0。12 冬帽/——/0。12 羊毛围巾/——/0。07 斗帽/——/0。44 三指手套/——/0。10 北极三指手套/——/0。29 防寒鞋/——/2。49 以上作战负荷小计:/18。1/27 小背囊/0。45/—— 大背囊/——/1。36 背囊白色伪装套/——/0。34 备用服装/0。25/2。08 斗篷防寒衬层/0。25/—— 睡袋/——/3。20 充气褥/——/1。36 睡袋防水套/——/1。02 外睡袋/——/2。50 口粮一餐/0。75/0。75 盥洗具/1。20/1。20 食具/0。25/0。25 以上生存负荷小计:/3。1/14。1 合计:(行军负荷)/21。2/41。1 由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其实美军步兵的负荷还主要是常规负荷,以上的数据只是标准数据,实际上作战时一般很少只带一顿饭的口粮,弹药也要超过标准值,沙漠作战水的携带量也要增加。加上还要负担不占编制的AT-4反坦克火箭筒等装备,以及防核生化的三防衣、手套、面具,还有标准配置的防弹背心,单兵用的望远镜/瞄准镜,夜视仪及电池等等,美军的士兵负荷会远高于标准值。至于GPS、掌上电脑、电台、侦察设备等主要是班排级的战术单位才有装备,不能做到人手一套,也没这个必要。


美军有没有购买其他国家的军备?

有,不过楼上说的都是错的。你看到的美国人用的MP5都是美国自己合法生产的,美国海军陆战队的AV8B更是购买英国的鹞式之后嫌性能太差美国人自己改进的结果。
美国人购买外国武器主要是两个目的,一是成本考虑,有些东西自己生产不合算,比如美国因为伊拉克和阿富汗的战争子弹和炮弹消耗量很大,常用的普通子弹和炮弹没有任何技术含量,而激增的需求量单靠美国人自己的工厂难以应付,所以会对外采购一些,还便宜。MP5 也是如此,美国看着还不错,于是执法部门引进自己生产,反正对于美国来说没有什么技术难度,按照联邦预算法的要求又必须国产,所以你看到的很多所谓的美国进口武器其实都是美国根据引进协议自己生产的,比如美国人自己生产的英国L7 105毫米坦克炮和德国莱茵金属公司的120毫米滑膛炮,由于美国的实力优势,自产产品性能往往还能提高不少。
二是出于研究目的,比如美国从各种渠道弄到过不少苏联武器装备研究,因为美国实力上的绝对优势,这些东西很快就被研究个透。


军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六条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第七条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服管理条例

  导读:《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重点内容是什么?《条例》针对新时期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情,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以下是我整理的资料,仅供参考。    军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服管理,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   第三条   军服的制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服由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四条   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以下称军服承制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必需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资信,并符合军队军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查验,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择优确定军服承制企业,与其签订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   第五条   军服承制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军服承制企业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不得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试制品,经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检验合格的,作为制成品接收;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中的残次品,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不得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应当按照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条   承运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企业,应当具备货物运输资质。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应当严格履行运输合同,承运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运输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数量、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条   军队军需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对军服承制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   第九条   现役军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穿着军服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穿着军服。   军队警备执勤人员应当加强检查、纠察,及时纠正违法穿着军服的行为。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军人角色需要穿着军服的,应当遵守军队关于军服穿着的规定,不得损害军队和军人形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穿着军服。   第十条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   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   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第十四条   军服承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专用材料生产技术,或者军服承制、承运企业的工作人员泄露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运输数量以及接收单位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在军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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