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10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
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物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 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七条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八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二章 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第十一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第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第十三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三章 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七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第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危险化学品运输时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就目前而言,全国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安全运输的形式极为严峻。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事故频发,对环境和司机自身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那么如何避免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频频发生意外,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又有哪些必要的防护措施呢?跟我一起看下去吧~
一、 基本准备
1、 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关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都需拥有运输资格证。且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后方可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随车应配备JT/T617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
3、 每辆车都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顶灯、尾部标志牌和车身反光标识。
4、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
5、 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驾驶员和押运员都得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6、 如若在运输过程中需较长时间停留,需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二、 运输前
1、 在运输前要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严格检查,如发现故障应当立即排除。
2、 在装车完毕后,应对货物的码放、遮盖、安置等措施进行最后的确认检查,不得超载。
3、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容积不得超过10m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量不得超过10吨;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容积不得超过20m³。
三、 运输中
1、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根据道路的交通状况严格控制车速,严禁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危险行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2、 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和押运人员需要密切注意所运载的货物,定时停车对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3、 如果在运输途中遇到突发状况如:恶劣天气影响、车辆事故等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的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事故严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看护好车辆和货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配。
4、 在途遇山路、涵洞等特殊路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车辆打滑产生剧烈震动。遇到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并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如需避雨,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停放。
四、 运输抵达后
1、 一般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性或是毒性,非常容易污染环境。在抵达目的地卸货时要先对危险品进行一段时间的搁置,等各种性能平稳之后再使用,以免发生爆炸等危险事故。
2、 在装卸货物时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操作。
3、 在货物装卸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