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连坐制度是什么
连坐制度是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扩展资料:连坐制起始于周春秋战国时期、君主专制将控制人民与占有土地视为国家的头等事务,而严格进行户籍管理是中国很早就有了人口户籍登录管理制度。据《周礼》记载,周朝就已专设司民之职.在国家基层社会中,往往实行什伍里甲制度,这种制度是专制时代控制人身自由的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早在春秋时期,齐国就推行了什伍制,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长,伍长负责闾里治安。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实行什伍连坐法,后世里甲制度即由此发展而来,长期成为国家基层社会的人身控制形式。这样使得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政策落到了实处。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
古代“连坐”是什么意思?
连坐之罪就是把百姓编为10户为一什,5户为一伍,相互之间方便监督,一家犯法要举报,不然都要获罪。明朝的刑法连坐之罪,就是一人犯罪株连九族。连坐,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这是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扩展资料案例:“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有报道说,继规定“一人搞有偿家教,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后,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这一规定被媒体解读为“史上最严”,叫好者固然不少,反对的声音同样强烈。这则新闻,让笔者想起前些年有南京家长爆料:“儿子所上的小学,班上进行分组,一人未完成作业的情况下,会让全体组员罚抄——包括抄课文。这种‘连坐制’让儿子常被牵连,孩子压力好大。”这种“连坐”式管理举措的出台,如果从确保管理畅通、防止师德失范、端正学生学习态度的角度来看,或许无可非议。虽是如此,但我们细想一下,这样的举措不仅弊大于利,而且有违依法治校的理念。众所周知,“连坐”式管理是封建社会的常见管理手段。比如,商鞅变法建立“连坐制”: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连坐”的恶果自然是人人自危,相互猜忌,最终人人相互袒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管理举措,必然侵犯无辜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某些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者理应受罚,但是他所在的学校、他的管理者、同事却没有违规,凭什么受罚?法律依据何在?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人人有责”,看起来是加强了管理处罚的力度,但实质上却会削弱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将责任转移到本无责任的学校、领导、同事那里去了。违反规定,出了问题,当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追究不可泛化。至于学校领导的管理责任和教育责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他们管理了、教育了,就不应该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英国法学家梅因对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有个界定:传统社会的基石是血缘或地域的身份,而现在社会则是契约。所谓契约就是今天的法律和法治。所以,整治今天的教育乱象,从根本上说,是要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理念。不管是教育者、管理者,还是受教育者,乃至社会舆论,如果事事都以法为准绳,处处都以法为标杆,教育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坐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连坐”惩罚依的什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