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7 07:10:05编辑:思创君

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是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具体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能是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准备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特点中断需要的时间。工作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一、工作时间的长度 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二、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三、工作时间的内容 工作时间除包括作业时间外,还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者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结束的时间,自然需要中断时间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1、作业时间是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者作业消耗的时间。 2、准备结束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未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3、自然需要中间中断的时间指劳动者因自身生理原因或者因从事高危性工作所必需的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作时间的特点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共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又称标准工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时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为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一、标准工时的长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工作制度,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则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二、标准工时下的加班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遵循的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且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加班费。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 2、加班的对象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加班限制的例外 如果存在《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延长加班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首先,不受程序的限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可以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其次不受时间的限制。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74号令)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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