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增设巡回庭

时间:2024-07-04 04:28:03编辑:思创君

最高院六个巡回法庭在哪里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六个巡回法庭,分别是:1. 北京巡回法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最高人民法院院内。2. 沈阳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6号。3. 上海巡回法庭: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225号。4. 广州巡回法庭: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号。5. 武汉巡回法庭: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111号。6. 西安巡回法庭: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58号。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地址。【摘要】
最高院六个巡回法庭在哪里【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六个巡回法庭,分别是:1. 北京巡回法庭: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7号最高人民法院院内。2. 沈阳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66号。3. 上海巡回法庭: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225号。4. 广州巡回法庭: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号。5. 武汉巡回法庭: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111号。6. 西安巡回法庭: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58号。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的地址。【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有几个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五)刑事申诉案件;(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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