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的介绍
家法,是指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规范。但从规范层次即道德、宗教、法律、风俗、艺术等的综合体意义上讲,家法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规范,其产生与法律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直到后来“大家”即国家出现后,二者才开始逐渐分离,各自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家庭的形态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意义上的家庭同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家庭有很大区别,或者说将历史上的家庭称为家族更确切。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存在着小家庭,但是这种小家庭是依附于宗族或者家族的。..............
家法的简介
家法,是指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规范。从现代法的意义上理解,家法不是法律。但从规范层次即道德、宗教、法律、风俗、艺术等的综合体意义上讲,家法作为一种家族自治的规范,其产生与法律是同源的。二者都是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直到后来“大家”即国家出现后,二者才开始逐渐分离,各自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家庭的形态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从严格意义上讲,现在意义上的家庭同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家庭有很大区别,或者说将历史上的家庭称为家族更确切。不可否认,中国古代存在着小家庭,但是这种小家庭是依附于宗族或者家族的。因此,本文在论述近代之前的家法时,指的是宗族法或者家族法;在论述现在家庭的家法时指的是现在社会个体家庭内部的规范。人类社会各种类型的规范,大都可以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找到渊源。因此本文,对家法的论述有必要从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开始谈起。西方有句法律谚语说,“有社会即有法律,有法律即有社会。”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后,所处的国家作为社会的最高组织形态的现实而言,此句话无误。“但这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它所描述的,仅仅是法律产生之后的社会状态。” 因此这句谚语理解为“有社会即有规范,有规范即有社会”更为确切。法律本身同道德、风俗、宗教和艺术一样,它首先是一种规范,因此对于法律的研究应该在规范的层次上入手。 “社会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普遍的存在于任何社会之中。” 因此对于规范的研究应该采取历史的方法。 整个原始社会大致可以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而后者又可以分为母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习惯规范,或称“第一次社会规范”,是原始居民在漫长的历史时间里共同生存、生活而形成的具有血缘性的规范。人类种群的进化经历了1000多万年,氏族公社之前的原始人的简单规范已无从可考,因此我们所讲的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主要是指氏族公社时期的习惯规范。氏族,作为人类社会最原始的血缘集团,既是宗族、家族的原始形态,又是国家的原始形态。因此作为调整氏族内部关系的原始社会习惯规范也就成为家法和法律共同的历史渊源了。由于家法和法律的同源性,在中国进入王朝时代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法和法律一直没有分开。夏商周时期是中国从原始社会进入王朝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此一时期国与家尚未明确区分,国便是君王之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时期家法的形态为宗族法,学界称为宗法。所谓宗法,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 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确立继承顺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嫡长子将土地与官职分封给其兄弟,建立多个有血缘关系的诸侯国。宗族法是夏商周协调中央王朝与诸侯国最重要的方式。史书记载,夏王中康失国,其子相曾奔依同姓诸侯斟灌氏、斟寻氏。商代宗法趋于严密,出土的甲骨文卜辞多次出现“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等字样。周时宗法制度完善,周王在国与家中都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首先,周王是占统治地位的姬姓大家族的族长,通过族长的身份控制着姬姓家族;其次,周王是天下的“大宗”,周王分封的同姓诸侯是处于臣属地位的“小宗”,通过大小宗的权力义务关系实现对天下的控制。宗法制是我国最早的国家治理模式,同时由于家国一体的王权组织形式也使得它成为了最早的家法治理模式。夏商周三代人们“家”的观念要强于“国”的观念,三代的国君并没有将大量存在的诸侯国视为威胁,而诸侯国也认同天下同属一家。因此,与其说夏商周是在治国,而不如说三代是在治家。中国家庭发展总的趋势是从宗族到家族或者大家庭再到现在的个体家庭。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在诸侯争霸中取得优势,纷纷进行变法。削弱宗族势力,废除分封制成为变法的重要内容。秦国商鞅变法制定二十级爵制度,废除了旧的世卿世禄制;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另外从血缘关系上讲,分封之后经历数代之后血缘关系明显疏远。因此靠血缘维系的统治模式呈现出软弱无力的状态,宗法的功能在不断的弱化。家庭的宗法治理模式走向衰微,并向家族法治理模式转变。家族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