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

时间:2024-07-05 21:29:37编辑:思创君

唐朝都有什么刑

一、杖杀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旧唐书 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旧唐书 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二、腰斩
  
    腰斩是用重斧从腰部将犯人砍作两截,执行后犯人往往一时还死不了,所以很比起斩首要残酷得多。《资治通鉴》记载: 公元648年 (贞观二十二年) “太宗怒,腰斩辩机,杀奴婢十余人。”辩机因与高阳公主私通。唐太宗下令腰斩辩机,同时杀戮高阳公主身边知情不报的奴婢十多人。唐朝法律的残酷性与随意性可见一般。(一个私通因自己的女儿不检点竟株连杀害无辜少女十多人唐太宗豺狼之心可见一斑,其之心黑手毒连老爹都敢囚禁。能把亲兄弟侄子杀戮干净,霸占兄弟媳妇的人有什么事做不出来?)唐朝的夏州都督、平原郡公刘兰也是被腰斩的。《旧唐书•刘兰传》记载: “贞观末,以谋反腰斩。”《新唐书•后妃传》记载: 武则天时代“尚方监裴匪躬、左卫大将军阿史那元庆、白涧府果毅薛大信、监门卫大将军范云仙潜谒帝,皆腰斩都市。”
  
    公元835(唐文宗大和九年)宰相王涯不幸卷入“甘露之变”惨遭灭族腰斩,可笑的是他远房表弟王沐因贫穷从偏远的江南骑着毛驴到京城长安两年多才见到王涯,本想求个小官。当他到王涯的家中等消息时,正敢上王涯的家被抄,于是和王涯及族人一起被腰斩。“及涯家被收,沐适在其第,与涯俱腰斩。”《资治通鉴》还记载: “左神策出兵三百人,以李训首(级)引王涯、王璠、罗立言、郭行馀;右神策出兵三百人,拥贾餗、舒元舆、李孝本献于庙社,徇于两市。命百官临视,腰斩于独柳之下,枭其首于兴安门外。亲属无问亲疏皆死,孩稚无遗……”唐朝太监政权、傀儡政府乱杀无辜谗害生命可窥之一二。这么多人在大街被砍成两段,要大臣们被迫现场观看。一幅人间地狱的场景,唐朝邪恶社会的屠杀恶行很适合拍恐怖大片。
  
  
  三、弃市
  
    弃市就是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一种刑法。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刑法在闹世当众杀人可以威慑百姓,但唐朝的御史中丞,司农少卿,司仆少卿(副部长)俊臣先被弃市就有些特别了,俊臣先是唐朝的大酷吏,民众又狠又怕,叛死刑人民大快。《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俊臣先)弃市。国人无少长皆怨之,竞剐其肉,斯须尽矣。”《资治通鉴》记载“(俊臣先)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唐朝民众如此表现令现在的文明人不免为唐人之野蛮作风心凉发麻。
  
  
  四、枷刑
  
    枷刑本不是死刑,但唐书里记载的巨枷,人戴上去就要痛苦而死了。《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这名字就令人恐怖,所以才“见之魂胆飞越,无不自诬矣……朝士多因入朝,默遭掩袭,以至于族,与其家无复音息。”“凡囚至,先布械于前示囚,莫不震惧,皆自诬服。”《新唐书 酷吏传》记载,“乃作巨枷,号“翾尾榆”,囚人多死。又仆囚于地,以门牡轹腹;掘地实棘,席蒙上,濒坎鞫囚,不服则挤之坎,人多滥死。……后以铁为冒头,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唐朝枷子种类恐怕是世界上最多的最恐怖的,唐朝人的残害人的方式也是最歹毒凶狠的,但万幸唐朝的巨枷,只有唐朝才有……
  
  
  五、戮刑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古时戮刑可以分为两种,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杀,死戮是先杀后戮。在古代,人们将戮刑视为奇耻大辱。《旧唐书 酷吏传》记载:公元694年(武则天长寿二年)唐侍御史 “(万)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矫制赐自尽,并号哭称冤不服。国俊乃引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 这三百余人当是生戮。《唐会要 卷四十》记载:公元898年(唐昭宗光化元年)“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看来 “以军法戮人 ”在唐朝末年已经泛滥成灾了……
   
  六、车裂
  
    车裂就是五马分尸,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五个不同的方向拉拽,直至把人的身体撕裂成五块。公元905年(唐昭宣帝天佑二年),唐朝廷将太常卿张廷范在首都闹市中车裂于都市。五马分尸这本是早已废止的古老的严厉刑罚,但唐政府又复用。由此可见唐政府是越来越残暴,内心是越来越懦弱。尽管唐政府的统治越来越残暴,刑法越来越重严,但也威慑不住阻止不了人民的反抗热潮。
  
  七、灭族刑
  
    灭族刑是株连刑,一人犯死罪家族所有人都要死。《新唐书 酷吏传》记载“杨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杨慎矜、杨慎余、杨慎名兄弟乃隋帝杨广的嫡系玄孙,杨慎矜唐玄宗时为御史中丞迁户部侍郎。只因受李林莆的污蔑就要连累怎么多无辜的生命。以法制严苛著名的明清最严厉的时候也是株连九族而唐朝竟是株连数十族。因一人有罪而牵连自己父母、妻妾、儿女、亲人、朋友、邻居等等和自己有关系的人都要倒霉遭殃都要死。前文“甘露之变”之变王涯的族人亲朋更是倒霉、死得不痛快还要受腰斩的痛苦罪。其实唐朝藩镇互相屠杀用灭族刑已习以为常,唐朝之混乱人性之恶毒可想而之,屠族灭门惨祸在混乱的唐朝为家常便饭。
   
  八、剐刑
  
    《旧唐书 桓彦范传》记载桓彦范被处死的一种刑罚,“乃令左右执缚,曳于竹槎之上,肉尽至骨,然后杖杀。”这种把人绑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剐尽直至露出白骨,然后再杖杀人作法也是极其残忍的。这也是后来剐刑的雏形。帮助唐玄宗夺位成功的爪牙大太监被封为的左监门卫将军的杨思勖性情残忍,《新唐书•宦官传》记载他“所得俘,必剥面、皦脑、褫发皮以示人。”内给事牛仙童只因接受了幽州张守珪的贿赂,唐玄宗就诏付杨思勖杀之。“思勖缚于格,箠惨不可胜,乃探心,截手足,剔肉以食,肉尽乃得死。”这种残忍的刑法已经和五代时期的凌迟很接近了。
  
    安史之乱之后天下大乱,各种刑罚层出不穷,《资治通鉴》记载唐朝宰相杨国忠就是被乱兵“屠割”的,“军士追杀之,屠割支体,以枪揭其首于驿门外。”其中安禄山处死颜果卿也是运用割肉节解的剐刑,“目大骂,受剐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这只是对高官有记载的,没记载的不知道要有多少。安史之乱国家大乱后编著唐史的人都感慨唐朝最上层公主的命运都无从知晓,平民百姓小官的命运谁知道呢,史书没记载的并不意味着没有,五代十国只是唐朝安史之乱之后的延续。
  
  九、地狱之刑
  
  十、无罪之刑


唐代 刑罚制度是什么?

(1)五刑:唐朝的五刑是指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2)刑之加减:
加刑:加到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徒三年加一等是流二千里。
减刑:减到比较轻的等次,减刑对笞、杖、徒刑来讲是按照等次来减,对流刑和死刑比较特别,是按照刑种来减,即: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如流三千里减一等,变成徒三年,流两千五百里和流二千里减一等也是徒三年,即三流同为一减;两死即斩和绞减一等都是流三千里。


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讯逼供的原因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讯逼供的原因是什么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影响。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中把被告人的口供视为证据之王。这既是封建社会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也是如今存在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封建特权思想作怪。刑讯逼供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凭借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肉刑,借以逼取口供。
3.有罪推定的流毒还没有肃清。有罪推定也是封建司法制度的遗毒,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被视为有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刑讯逼供如何惩处
刑讯逼供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认定刑讯逼供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3、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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