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盒上要有多少的面积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为了减少烟草危害,世界卫生大会1996年5月提议进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 fctc) 的谈判。200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一致通过了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
这一公约及其议定书对烟草及其制品的成分、包装、广告、促销、赞助、价格和税收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公约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二手烟”频率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人免受烟草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公约》明确指出,吸烟会引起上瘾,吸烟和被动吸烟会导致“死亡、疾病和丧失机能”,并且对目前吸烟儿童和青少年日益增多、烟草广告和促销手段产生影响表示警惕。
《公约》要求各国至少应该以法律形式禁止误导性的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赞助的国际活动和烟草促销活动,镇压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用30%至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以及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之类欺骗性词语。
《公约》还要求各国的烟草税收和价格政策应该以减少烟草消费为目标,禁止或限制销售免税烟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中应该采取措施,以免人们被动吸烟。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盒上要有多少面积
法律分析:30%至50%的面积。《公约》要求各国至少应该以法律形式禁止误导性的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赞助的国际活动和烟草促销活动,镇压烟草走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在香烟盒上用30%至50%的面积标明“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以及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之类欺骗性词语。法律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1.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a)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其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b)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i)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ii)应轮换使用,(iii)应是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的,(iv)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v)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