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行业管理

时间:2024-08-08 19:17:15编辑:思创君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
  (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已参与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满三年;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
  (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或者挂名的;
  (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会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2)会计市场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是否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4.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等。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
  (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八)已参与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 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满三年;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
  (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兼职或者挂名的;
  (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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