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维修

时间:2024-08-17 01:10:34编辑:思创君

外墙维修,楼顶维修费用物业出吗

全楼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物业是不用出的【摘要】
外墙维修,楼顶维修费用物业出吗【提问】
全楼业主应分摊维修费⽤,物业是不用出的【回答】
⼀⽅⾯,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步明确:“除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堂等公共通⾏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本案所涉楼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虽然楼下的业主很少涉⾜,平时也只是与你的⽣活直接、密切相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回答】
另⼀⽅⾯,全楼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在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是⼀致的,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的权利,全楼业主在对楼顶享有共有权利,⾃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楼顶的核⼼义务⽆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然包括在楼顶出现漏⽔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的状态,⽽且任何⼀位业主都不得以⾃⼰不需要、不使⽤等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楼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的维修费⽤⼀般由⼤家平均承担。【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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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有责任吗【提问】
没有责任【回答】
因为外墙和屋顶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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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在保修期内就经常坏,他们也修了,现在过了保修期,又坏了,能不能已质量不合格继续让开发商维修【提问】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提问】
可以的【回答】
外墙在保修期内就经常坏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回答】
可以让开发商继续维修【回答】
因为之前就经常坏【回答】
所以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负责【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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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维修,楼顶维修费用物业出吗

屋顶维修费谁来承担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楼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虽然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平时也只是与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摘要】
外墙维修,楼顶维修费用物业出吗【提问】
屋顶维修费谁来承担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楼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虽然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平时也只是与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回答】
外墙维修呢【提问】
物业没有责任吗【提问】
属于
属于。物业是有维修外墙责任的。如果说房屋还在保修期内,那么是由开发商负责,而保质期过后,则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回答】
只是负责维修,不掏钱【提问】
是的【回答】
外墙在保修期内就经常坏,他们也修了,现在过了保修期,又坏了,能不能已质量不合格继续让开发商维修【提问】
这个都需要协商处理【回答】
有没有法律条款【提问】
这个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哦亲【回答】


外墙漏水物业是否有维修的责任

外墙漏水物业是否有维修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由于物业疏于管理的情况导致漏水,或是出现了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或出现了更严重的问题的情况的,物业有责任维修。如果在保修期内,如果不是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漏水,开发商要承担全部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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