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侵犯的阿里女员工”被诉名誉侵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的起因是这名女员工在公司食堂控诉自己被侵犯了,随后相关的当事人被依法传唤,公司也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然而事情的真相却并非如此。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根据相关调查,该名女员工所陈述的事情有大部分是真实存在的。即自己在饭桌上被人灌酒,自己被人扶回酒店,回到酒店后,同事也是去而复返。但是这一切并非如女同事所说的是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发生的,而是她自愿的。从事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该名女员工是主动诱惑对方,并且在事后还在社交软件上联系对方,收取了对方的红包。该女子选择这种维权方式的目的是什么?该名员工的控诉是自己遭到了侵犯,但是她没有选择报警,而是选择在公司食堂大闹。原因有二,第一是她所控诉的事情存在虚假成分,经不起查;第二是她希望通过舆论来解决问题。她率先制造舆论掌握主动权,进而希望自己的诉求能够被满足,也就是说她并不打算闹到警察局去,而是希望公司内部解决。但是没想到现在是一个网络时代,你的随意一闹就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最后就被警察找上门了。当事人家属是否该维权?作为当事人家属,非常悲哀的一点是这件事确实是自己老公和别人自愿发生的,却被对方说成胁迫。这两个动词是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属于道德范畴,是家庭矛盾;后者则是属于法律范畴,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即使丈夫最后没有犯罪,但是也因此丢掉了工作,自己的生活被影响到了。所以作为家属,她自然有权利去维权,也应该去维权。她选择的方式也非常正规,就直接走法律程序,让法律来治理这个虚假的女员工。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自称遭侵犯的阿里女员工被诉名誉侵权,案件将会如何发展?
阿里女员工周某自称遭性侵的桃色事件,在网络上掀起全民围观和道德审判,笔者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度始终持续关注着事情的走向。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通报对原阿里员工王某文终止侦查时,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同行一致认为王某文完全可以提起名誉维权诉讼,被告无疑是他曾经的下属周某。在界定侵害名誉权行为时,法院会着眼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调和,并将其作为利益衡量的因素,并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在起诉书中,李永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在全国性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日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索赔人民币现金1元。对于原告李永和的诉请,周某回复,自己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涉嫌犯罪行为侵害,依法向公司投诉举报,不构成所谓侵害名誉权;原告因为工作过错被公司要求引咎辞职是公司的管理行为,原告也认可并且提出辞职,没有提出异议,配合了公司管理。且在阿里巴巴和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不顾原告及其团队积极应对处理事件的事实,在公众场所通过散发传单、喊口号、拉横幅的形式表达“维权主张”,以舆论相要挟,捏造原告“知情却不处理”的虚假事实,具有贬低他人名誉的属性,最终造成原告名誉、经济等各方面严重损失。该起诉称,因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致使阿里巴巴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做出要求原告引咎辞职的错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