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2年深圳电动自行车规定包含如下内容:1、上牌所需材料:(1)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非深圳户籍还需要提供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2)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提供进口凭证);(3)购车发票。2、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G25盐排高速等。(2)快速路: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龙澜大道,北环大道,泥岗路,布心路,福龙路等。(3)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4)各区禁止行驶路段及片区。法律依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第十条 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第二十二条 2021年8月1日前,已在市交警局进行过备案并取得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力二轮车,可以凭备案标识继续上道路行驶。设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2022
2022年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2、对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长期号牌。对于“超标车”,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牌,不得上路行驶;3、已经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按照《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临时号牌作废,不得上路行驶;4、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5、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营运、违法载人、闯红灯、走禁行线、逆向行驶、占用快车道;6、三环线以内区域禁止销售“超标车”,所有立交桥、高架路、过江桥梁及隧道、地下通道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本通告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第五条市交警局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便民代办服务点等方式,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号牌收费标准等事项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应当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第六条市交警局可以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设立的学习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交通安全问答等“线上+线下”方式,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进行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常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