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16 13:14:56编辑:思创君

北交所开市?

是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再现“中国速度”。9月2日,中国官方宣布将设立北交所。如今,时隔仅74天,北交所11月15日正式开始交易。“为夯实改革制度基础,证监会现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再融资、持续监管三件规章以及相关的十一件规范性文件。”10月30日晚,证监会发布公告称,《深化新三板改革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制度规则正式发布。公告明确,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据央视新闻报道,这也意味着北京证券交易所将于11月15日开市,届时新三板市场精选层超过68家公司将全部平移进入北交所。此外,为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丰富全国股转系统融资工具,证监会还配套修改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两件规章,制定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可转债两件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北交所开市的六大要点不容错过:一、【发行条件】哪些企业能在北交所上市?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据了解,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直接申报北交所发行上市。但这一意见并未被采纳。证监会表示,维持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与北交所“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要求发行主体为在新三板挂牌满12 个月的创新层公司,有利于充分发挥北交所对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反哺”功能。二、【注册程序】申请上市审核需要多久?《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显示,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 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中国证监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通过要求北交所 进一步问询、要求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发行人现场检查等方式要求发行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哪些人可以在北交所进行交易?参与北交所交易必须为合格投资者,据9月17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显示,北交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四、【上市企业再融资】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特定对象《再融资办法》显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提供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等多种融资品种选择。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此外,明确发行定价、限售要求,其中,公开发行不低于市价发行,可以采取询价、竞价或直接定价的发行方式;定向发行要求不低于市价八折发行,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普通投资者限售不少于6个月。五、【持续监管】北交所企业监管标准如何建立?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显示,北交所设立后,其市场功能和市场主体基本权利义务等与沪深交易所基本一致,因此在监管制度和机制设计上,严格遵循了现有法律框架,与现行上市公司主要安排接轨,压实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提升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与沪深交易所相比整体规模较小,在持续监管制度安排方面,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注重平衡企业规范成本,并授权北交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自律规则,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和公司自治 作用,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北交所企业减持套现空间有限《监管办法》显示,考虑到北交所上市企业从公开市场产生,通过减持进行套利的空间有限,放宽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减持时间和数量的限制,改为预先披露要求,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股份锁定期,做好减持与限售 之间的平衡。减持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北交所规定。具体来看,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信息披露谁该负主要责任?《监管办法》显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六、【企业转板】北交所企业如何转向上交所、深交所?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且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同时,其在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转板属于股票上市地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转板程序主要包括: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提出转板申请,上交所、深交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企业在北交所终止上市后,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以上内容参考 环球网-北交所开市!新股全部暴涨!带来多大赚钱效应?以上内容参考 新京报-北交所开市时间基本明确,六大要点不容错过

北交所持续监管说法不正确

正确。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等规章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后相关各方行为、支持引导创新型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股权激励、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拓展资料:一、鼓励北交所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持续监管办法》第六条:“鼓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董事会组成,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加强决策科学性,确保公司发展规划等。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履行证券交易所法定职责,按照《证券法》规定必备的上市、交易和会员管理三大规则,作为首批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构建了证券交易所的基本制度框架;另一类是落实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能所需要的相关规则,将于近期公开征求意见。三、制定上市规则,作为全面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行为的基本业务规则,是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通行做法。《上市规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目标,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对精选层现有的分层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单项业务规则进行体系化整合,同时吸收借鉴现行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总体监管架构和全链条监管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

(2013年1月实施 2015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第三条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第四条 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第五条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第六条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第七条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5%,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1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1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10%,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05美元的,其涨跌幅限制为0.001美元。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第八条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量÷当日实际流通量。第九条 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复上市或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盘中临时停牌事宜按照本所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十一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第十二条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第十三条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会员应当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至本所。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对于退市整理股票,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投资者违反本办法,本所将依据《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等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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