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 请问申请茂名公租房以及廉租房需要什么要求
关于申请2016年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07-15 09:17来源:茂名网
摘要: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6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茂府办[2012]102号),结合茂名市实际情况,现将申请2016年度茂名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市区(茂南区、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高新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孤儿、父母户口非市区户口的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18元),且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合计)人均少于13平方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民政部门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0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70元),且家庭现住房(包括自有、租住、借住)建筑面积人均少于10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可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赁补贴。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从申请日起算,前1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自有房产产权,导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少于上述标准的;
(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申请办法
市直、高新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市光华南路18号市房产管理局二楼办事服务大厅窗口领取申请表(或在茂名市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茂南区、博贺湾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户籍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到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领取申请表,经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区民政局复审后递交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四 、审核批准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户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属各街道办(或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经初步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将分别在茂名日报、茂名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街道办(或镇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以真实姓名书面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各审核部门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相关单位或人员按规定予以配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将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障手续;经重新审核最终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自申请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五、受理期限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六、责任追究
(一)凡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记录在案,驳回申请,处以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联系方式
(一)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地址:茂名市光华南路18号茂名市房产管理局八楼(办事服务窗口设在二楼)。
(二)联系电话:市房产管理局:2812180;市房产管理局茂南分局:2271839;市房产管理局驻滨海新区工作组:15875891988。
特此公告
茂名市房产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到底是什么
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茂名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茂名公租房管理办法大家知道了吗?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