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四)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六)加强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和城镇化健康发展。(七)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贵州省住建厅技术岗待遇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住建厅技术岗待遇如下:一、基本要求:1、针对不同聘用技术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住建厅统一规定技术人员的待遇;2、技术人员新聘用的基本薪酬和绩效收入(总收入)应不低于住建厅规定免费绩效岗位的年薪最低标准; 3、技术人员应在住建厅规定的一定年限内取得和维持相应的资质证书。二、岗位津贴:1、高级技术人员津贴:技术人员届满每月应给予的津贴总额不低于200元;2、中级技术人员津贴:技术人员届满每月应给予的津贴总额不低于150元;3、初级技术人员津贴:技术人员届满每月应给予的津贴总额不低于100元。三、绩效收入:1、高级技术人员绩效收入:技术人员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和完成全年预定工作量,绩效收入比例应不低于10%;2、中级技术人员绩效收入: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和完成全年预定工作量,绩效收入比例应不低于8%;3、初级技术人员绩效收入:技术人员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和完成全年预定工作量,绩效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积极为群众服务(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核准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市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存量补贴兑现工作。(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草拟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盯、行政审批事项。(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和政府投资其他项目建设管理;参与、指导、协调全市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七)承担规范、协调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协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小城镇和村寨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中心镇的建设。(八)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市建筑活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九)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十)负责行业管理和行业企业资质审核及从业人员从业规范工作。(十一)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核算征收工作。(十二)承担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责任。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推广;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十三)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十四)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工作;负责审查本市辖区内建筑节能方案;指导区(市、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工作。(十五)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房屋产权产籍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产评估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测绘管理工作。(十六)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及资金监管工作。(十七)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及白蚁防治工作。(十八)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工作。(十九)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应的接收手续;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二十)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二十一)参与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与人才培训计划;指导和管理行业职工队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二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二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咨询论证工作;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五)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全省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实施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乡规划设计市场工作。(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地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审核和推广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颁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等省级标准;拟订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省各地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拟订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八)负责全省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下同)及建设工程服务业的行业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机构、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九)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十一)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建设工作。(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十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五)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十六)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执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十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城建档案工作。(十八)承担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联络、督查、国安、会务、信息、信访、建议和提案办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机关车队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综合协调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拟订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拟订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承担建设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承担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三)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督促省直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住房保障处。贯彻落实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使用国家和省级廉租住房资金。(五)城乡规划处。拟订城乡规划和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其他规划的审查报批及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含县城)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新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承担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参加大中型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审核并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承担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和住宅产业化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核准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工作;组织房地产行业对外交流和合作;指导全省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七)建筑业管理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筑市场、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工程担保、工程风险、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承办相关从业人员建筑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省外入黔相关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省有形建筑市场;承担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八)城市建设处。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体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承担审查城镇供排水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组织实施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培育和规范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九)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承办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与设立工作;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评审、审批事项;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审核事项;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承担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及市场监管 。(十)村镇建设处。拟订村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报批、实施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并管理村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村镇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重点镇和各类试点村镇的规划建设及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的规划、建设工作。(十一)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管理勘察设计市场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工作,组织或参与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核和推广工作;承办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承担省外入黔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十二)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拟订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指导建设领域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十三)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工作;管理省级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承办省住房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十四)计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行业利用外资计划及招商引资计划;承担有关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十五)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实施行业职业(从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和组织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等工作;指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承担厅机关外事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