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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0 12:20:44编辑:思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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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下发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这意味着,中小学将迎来安全隐患大排查。

“学校要以防溺水、校舍、消防、食品、上下学交通、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通知明确了排查的重点隐患。但这些重点隐患究竟怎么查?学校该怎么办?

本文将悉数国家历年下发的关于学校安全的紧急通知,为中小学提供一些权威干货。

通知亮点

1、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要求。

2、学校要以防溺水、校舍、消防、食品、上下学交通、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

3、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学校要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不第一时间报送或瞒报、漏报安全事故信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中小学安全的总体要求

国务院要求——

1、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坚持教书育人,狠抓校纪校风,让每个学生牢固树立尊重生命、保障权利的意识。

2、学校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地震、火灾疏散和防踩踏等专项演练。

3、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系统、报警装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

4、校园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通知中强调了“以防溺水、校舍、消防、食品、上下学交通、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但这些重点将如何排查,很多学校不知所措。下文,我们将从历年关于校园安全的紧急通知入手,解答怎么排查、怎么做。

防溺水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提请当地政府加强重点水域安全管理,及时在危险路段及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

校舍安全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着重检查:

1、校舍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2、校舍信息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和校舍档案保管情况。

3、校舍安全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

4、校舍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校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情。

5、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6、学校严禁使用D级危房。

食品安全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

1、认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2、以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

1)学校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

2)学校饮用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3)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等。

消防安全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

着重检查: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2、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

上下学交通安全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

1、要逐校逐园逐生对上下学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了解。

2、要加强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教育管理,要做好校车的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重点对租用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出现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逆向超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学校要教育学生注意上下学交通安全,提醒家长不要让学生乘用农用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

校园欺凌

学校如何应对排查——

1、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3、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4、一旦发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通知全文

1,切实提高认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不断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狠抓落实,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2,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按照学校岗位安全工作职责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将安全管理融入到学校日常工作全过程。

要完善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加强与公安、综治、宣传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常态化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3,开展隐患排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防溺水、校舍、消防、食品、上下学交通、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

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全面整改落实。

4,严格信息报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教育部总值班室。

对不第一时间报送或瞒报、漏报安全事故信息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5,强化应急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细化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职责,做好应急工作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迅速管控。

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科学决策、精心组织、统一指挥、妥善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学校安全事故危害。

6,做好舆情应对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宣传、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教育舆情实时监测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教育舆情,发布预警信息,努力掌握教育舆情的主动权。

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第一时间发布准确信息,引导舆论理性表达,适时公布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加强安全教育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把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各个环节,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和载体,着力提高针对性与实效性。

要定期开展各类专题教育,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救自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要积极做好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严防脱离学校监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

8,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要求,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工作职责的督导检查,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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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中西部田家炳中学教学领导力培训班顺利开班,本次培训由常州市教育局主办,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承办,田家炳基金会全程进行经费支持,是常州教育与田家炳基金会的首次携手合作。

在开班仪式上,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主任李岩致欢迎辞,安徽省池州市田家炳中学副校长胡志勇代表学员发言,培训的促成者常州市教委原主任、基金会顾问汪鹤鸣先生深情讲述了自己与田家炳老先生的深厚情谊,并介绍了基金会近半年来各个项目的开展情况。香港田家炳基金会高级干事肖开廷要求参训学员不负春光,学有所获,并对田家炳中学互助模式再次提出了新的希望。整个开班仪式由常州市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陆虹伊主持。

常州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杭永宝同志做了首讲,杭局长简要介绍了常州经济的发展情况,常州教育的文化传统与亮点特色,以及常州教育未来发展思路,学员们表示杭局长的讲座对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很有借鉴价值。

本次培训班为期五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专题讲座与问答;第二是阶段是沉浸式学习体验;第三阶段是名校考察与案例分享。学员们通过主题分享,将深入理解常州教育坚持十多年“学校主动发展项目”给学校带来的内生动力机制,并在沉浸体验中感受“聚焦课堂与学习·促进学科素养的落实”的转型发展新路径,最后通过学校创新实践的案例分享,感知信息时代给学校教育教学带来的挑战与发展机遇。本次培训将拉开中西部各田家炳中学与常州各校交流的序幕,促进合作共赢,增进田家炳各学校之间的情谊,让“田中一家亲”的概念更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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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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