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是什么协定?
1935年5月,已通过两年前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 《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何梅协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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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历史背景,影响都要答上。
解析:
何应钦同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秘密会谈。6目9日,梅津美治郎发出致何应钦的备忘录,提出罢免于学忠等中国官员、解散或取消 *** 河北省党部机关、撤退 *** 宪兵3团、51军等要求。7月6日,何应钦复函梅津,对日方要求表示“均承诺之”。梅津的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史称《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一) 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
(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团体;
(四)撤退 *** 在河北省内的所有支部;
(五)驻守河北的第五十一军、第廿五师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
(六)禁止中国境内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动;
(七)勿使导致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重新进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采纳日本方面之建议;
(九)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
(十)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对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当时华北当局最高军政长官何应钦答复到:以上“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何梅协定”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赶走在当地的中国守军和 *** 中央的势力,取缔他们不喜欢的组织和机构,并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员在内的广泛的权利。而且还借口落实这些条款要求拥有监视和纠察之权。
其影响是:使民国中央 *** 对于河北省的 *** 几乎丧失殆尽。“何梅协定”则进一步从政治上为日本分离华北或促使“华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础。难怪连蒋介石也不得不慨叹“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塘沽协定》,还是“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它们都只不过是为处理纠纷而设定的临时措施,从国际法角度讲都属于“停战协定”性质,一旦引起纠纷的“事件”平息,这些临时措施就应该取消。换句话说,日本利用《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所攫取的权益不能视作平时国际法下的条约权益,一旦中日关系趋于正常,这些权益就必须取消,除非两国签订正式条约加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