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时间:2024-11-14 00:56:53编辑:思创君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制定对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管理依据,即大家俗称为“政策”或“红头文件”。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作为一名机关人首先要会鉴别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保证文件制定民主、科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一、规范性文件特征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特征主要有:(一)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二)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三)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四)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五)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如何判断是否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一是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二是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三是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行政需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

如何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一、如何判断是否是规范性文件:1、可以根据发布的主体以及内容确定;2、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类规范性文件、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规范文件;3、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二、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根据规范性文件性质和制定权来源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分为三类:1、创制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尚未作出规定,但因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2、解释类规范性文件,即法律对相关的行政管理事务虽有规定,但较原则、不便操作,而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但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文件;3、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相对人没有强制力的文件。三、规范性文件的概念:1、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2、中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例如,中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3、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1、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2、正文内容实际可概括为:(1)假定;(2)处理;(3)奖励;(4)惩罚。五、规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1、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2、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3、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4、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中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5、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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