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的发表的主要论文
李波, 王大鹏,方文刚, 陈誉华. 葡萄糖调节蛋白GRP78和GRP94在小鼠脑发育的过程中的差异表达.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 2006,33(7):641-646.王大鹏, 李波, 陈誉华. VEGF及其受体FLK-1在人脑微血管内皮细胞UPR过程中的表达. 细胞生物学杂志, 2005, 27(2): 191-195.李波, 陈誉华. 内质网分子伴侣GRP78在小鼠脑发育过程中的时空表达. 实验生物学报, 2003, 36(2):137-144.
李一波的人物履历
1991年08月——2002年07月,历任浙江省龙泉巿第二中学教师,龙泉市教委普教科副科长、科长,龙泉市龙渊镇镇长助理,丽水市妇联办公室主任。2002年07月——2002年12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2002年12月——2006年11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中2004.07—2004.12, 挂职任浙江省林业厅办公室副主任)。2006年11月——2010年04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0年04月——2013年11月,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2015年04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5年04月——2016年04月,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6年04月——,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候选人。
张小伟的事件历史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小伟持刀劫持被害人李一波,以李一波人身安全要挟政府拆除公厕和他人房屋的事实。对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上,张小伟已并非首次因反映家门前公厕情况而被判入狱。 2010年,张小伟就因反映其家门口违章建公厕,多次在当地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场所张贴、书写有损被害人人格、名誉的“小字报”,被认定为犯侮辱罪,判入狱2年——这起判决在“绑架案”中被公诉机关引用,作为张小伟“累犯”的根据。 钟锦化表示,此案中张的侮辱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的侮辱事实。虽然小字报出现“流氓”等字词,但没有事实描述,是气话、骂人,严格讲不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另外,在判决前,张就曾因侮辱罪认定的“犯罪事实”,被行政拘留2次。因此,张不能因同样事实再行定罪判刑。 2012年12月11日,有关法律人士在看过侮辱罪判决书内容后表示,虽然从法院认定情况看,小字报内容可以勉强认定为侮辱、诽谤性质,但该案在法律程序上或存失当。
张小伟的事件处理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表示,刑法规定侮辱罪属自诉案件,原则上,被害人要追究侵害人的刑责,需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而不是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尽管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可由警方立案侦查,纳入公诉程序,但仅适用侮辱、诽谤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特殊情形。而该案理论上无法达到上述的要求。” 据钟锦化介绍,张小伟被判侮辱罪案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目前正在复查阶段。 丽水市中院依法公开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张小伟上诉,维持原判。丽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伟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