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什么级别?
全国政协委员是由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各级地方政协委员是由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所以没有设级别。
政协委员产生流程
1、提名推荐:提名推荐全国委员会是各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个界别等协商提出。
2、协商确定建议名单:中共党委组织有关部门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平衡,反复同各推荐方面协商形成建议名单。
3、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将委员建议名单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协商和表决,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同意予以通过。
4、公布。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委员,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向委员发委员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政协没有工资。我国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不是专职的,还有自己本身的职业,所以不拿工资。只是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有补贴。
会议是政协协商讨论问题最主要、最郑重的形式。主要有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政协常务委员是什么级别
政协和人大属于国家不同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参政议政机关,是我党和民主党派共同协商解决国家大事的机构,政协是参政;在中国体制中按规定应该是人大比政协地位高,比如法律法规的通过需要人大通过才能生效,特别是重大法律法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 政协委员是什么级别: 政协委员本身不具行政级别,只是看他本身的职务级别,大专和高职的校长多为副厅级,本科多为正厅级,这位校长为副厅级。 政协和人大属于国家不同机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政协是参政议政机关,是我党和民主党派共同协商解决国家大事的机构,政协是参政;在中国体制中按规定应该是人大比政协地位高,比如法律法规的通过需要人大通过才能生效,特别是重大法律法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 政协委员是什么级别: 政协委员本身不具行政级别,只是看他本身的职务级别,大专和高职的校长多为副厅级,本科多为正厅级,这位校长为副厅级。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委员和常委的区别是什么?
一、含义不同:常委有两种:一个是党的机构里面的常委,全称是中国共产党XX(中央、X省、市、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如中央政治局常委,省委、市委、县委常委,都是中央和地方的核心领导。常务是常务副职,如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局长、常务副主任等,一般都是第一副职,即仅次于正职。二、工作性质不同:政府常务会议作为政府集体议事决策性会议,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采取每月例会制,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组织,会务工作由总值班室负责。党委常委在各城市的组成有所不同,例如市党委常委一般为以下人员组成,多为单数:市委书记(一般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副书记(一般负责党务工作,兼任市委党校校长)、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宣传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常委什么意思呀
省委常委有两个层次,省委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为省部级正职(正省级,三级干部),一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由省委书记兼任,省政协主席为非省委常委,而其他省委常委为省部级副职(副省级、四级干部),一般有省委专职副书记、常务副省长、省纪委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省委秘书长、省会城市市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市委书记、省军区政委(或司令员)、省委统战部长等。有的时候,非常务副省长也可以入常,为常委副省长。省委的常设机构是省委常务委员会,省委常委都是由省委委员中选举产生的。省委常委的级别至少是副省部级,上至如书记、省长为正省部级,个别省份如广东省,书记为副国级。省委委员的选出,应该是会有最低级别的。也就是说,达到某个行政级别才能被选举为省委委员。省委委员应该是副厅以上。常委的人员配置: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党的地方委员会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委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