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杀死婆婆法院是怎定罪?
家务事,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媳妇杀死婆婆法院是怎定罪?
青岛市:因不满儿媳关门声音大,婆婆叨叨两句,儿媳也不甘示弱,两人越吵越凶。儿媳积累了6年的怨气终于爆发,使劲掐婆婆的脖子,并采取拳击头部、脚踹胸腹部的方式,将婆婆置于死地。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琐事采用扼颈、拳击头部、脚踹胸腹部等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到此案是由家庭内部矛盾所引发,刘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被害人亲属已经对其表示谅解,法院认为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刘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辩护人认为,应对刘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省高院认为,刘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理应知道其暴力行为后果,但因自己控制不住了,以至于在被害人倒地后,还对被害人头部、胸腹部实施打击,终致被害人死亡。可见,刘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放任的。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