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通字(2015)第14号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
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文号和原文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通知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是否适用离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答复意见:此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如何认定哪些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清理范围,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清理范围。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机构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3、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包括中层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
答复意见:《通知》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的县处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也包括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政干部。
4、《通知》是否适用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
答复意见:地方党政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清理。
5、在企业兼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兼职,还是仅指兼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是否属于兼职?
答复意见: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不仅限于清理兼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原则上都应进行清理。此前,经批准兼任境内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中管干部,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6、 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是否应当清理?
答复意见:党委宣传部门领导干部在所联系或管理的报刊类企业、广电类企业及新闻出版类企业兼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理。
7、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是由地方党委领导,还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答复意见:中央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的清理工作由中央派出部门负责。
8、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是否适用《通知》答复意见: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部门适用《通知》。
9、社团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已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适用《通知》,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要进行清理。没有列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根据该社团的职能研究确定。
10、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继续兼职的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是指中组部,还是指省委组织部?
答复意见: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领导干部确需继续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关。
11、 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监狱的领导干部在劳改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12、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不任实职的中管干部在具有行政职能的协会任职,同时在企业兼职的,在清理范围。
13、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答复意见:中管干部兼任省、市、县管理的企业的职务,按照“谁批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报中组部备案。
14、文件中规定的“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应当如何具体掌握?
答复意见:经选举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以及经选举担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政协常委、各专门委员会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15、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顾问,是否在清理
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名誉职务的,应当进行清理。
16、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如出版集团、大剧院、宾馆、接待场所等有经济收入的机构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所属经济实体中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17、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否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企业?
答复意见:文件中所指的企业是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的企业。
18、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等新闻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19、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兼职的,清理之后如何处理,是否追究干部责任?
答复意见:此次清理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擅自兼职的要给予严肃批评,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0、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要区分不同情况而定。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其兼职行为不在清理范围。
2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不是党政机关,不具有行政职能,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
附件二:
执行中组发[2004]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在清理范围、鉴于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是国家全额拔款的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的领导干部在供销社控股的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2、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科技研究所的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科协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3、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经选举担任不驻会的工商联领导职务,不在清理范围。
4、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依照公安部《关于继续抓好清理整顿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治[1998]914号的规定,人民警察兼任保安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暂不在清理范围,但不得从保安服务公司领取薪酬。
5、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下属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地方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领导干部兼任以内部接待、服务为主的宾馆、物业等参股企业的职务,可暂缓清。
6、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性质的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但不得从这类事业单位中领取薪酬。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党政领导干部不得继续兼职。
7、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社会团体不是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8、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是否在清理范围?
答复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经财政部门委派,在企业兼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当进行清理。
9、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是否可以暂缓清理?
答复意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干部在所管理的企业兼职的,应当进行清理。
求中组部2013年第36号文件 或者告诉我哪里能查到
关于利用党员教育信息传媒平台做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用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文件 组厅字〔2013〕36号 发布时间:2014-08-09 文章来源: 共产党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组织部在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全国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用频道和辅助教学网分别开设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网页和专栏。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将利用党员教育信息传媒平台服务助推教育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中央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