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签署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限制使用氟氯化碳和其他耗竭臭氧的化学物质。此前有研究表明,对于减缓和控制全球变暖,《蒙特利尔议定书》所带来的效果比《京都议定书》要高出5倍—6倍,因此,《蒙特利尔议定书》也被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赞为“迄今唯一最成功的国际协议。”目前,有191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该协议,并且逐步淘汰了95%%的消耗臭氧化学物质。
《蒙特利尔议定书》所涉及的多种物质,既消耗臭氧同样也会导致气候变暖,而全球变暖的形势已日益严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计划催促蒙特利尔相关要求能够尽快实施,美国对推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也非常积极,美国国务院在会前表示:“我们将在签约国间达成协议,尽快淘汰氢氟氯碳化物,这些化学物质不仅破坏臭氧层,而且对气候变暖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温武瑞介绍,《蒙特利尔议定书》需要淘汰的物质包括6大类: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和含氢氯氟烃。其中,全氯氟烃,英文缩写CFCs,也就是老百姓通常称作氟利昂的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在2010年全部淘汰。作为缔约国之一,中国主动对外承诺将自己的“禁氟大限”从原定的2010年提前至2007年,比公约规定提前两年半。
《议定书》在前言中指出,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排放对臭氧层破坏产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基于预防审慎原则,国际社会应采取行动淘汰这些物质,加强研究和开发替代品。这里特别指出,有关控制措施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其资金和技术需求。前言中同时也强调任何措施应基于科学和研究结果,并考虑有关经济和技术因素。
《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规定了受控物质的种类。
受控物质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两类共8种。第一类为5种CFC;第二类为3种哈龙。
2. 规定了控制限额的基准。
受控的内容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其中消费量是按生产量加进口量并减去出口量计算的。《议定书》规定了生产量和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的基准:发达国家生产量与消费量的起始控制限额都以1986年的实际发生数为基准;发展中国家(1986年人均消费量小于0.3kg的国家,即所谓的第五条第一款国家)都以1995~1997年实际发生的三年平均数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为基准。
3. 规定了控制时间。
发达国家的开始控制时间,对于第一类受控制物质(CFC),其消费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产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上述限额基准。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的50%。对于第二类受控物质(哈龙),其消费量和生产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过限额基准。发展中国家的控制时间表比发达国家相应延迟10年。
4.确定了评估机制。
《议定书》规定从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缔约方应根据可以取得的科学、环境、技术和经济资料,对规定的控制措施进行一次评估。
《议定书》至今已经过了4次修正和2次调整。它们分别是:1990年6月在伦敦召开的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伦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第4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开的第11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年12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维也纳调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第9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的《蒙特利尔修正案》。
《议定书》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规定了相关的受控物质和淘汰时间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国家才履行该修正案提出的受控义务。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163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40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78个国家批准加入了《议定书》蒙特利尔修正案,27个国家加入了《议定书》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与调整案之中,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最重要意义的当属《伦敦修正案》。《伦敦修正案》把原《议定书》中第十条“技术援助”改为“基金机制”,规定缔约方应设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多边基金,由不属于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捐款,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缔约方提供财务及技术合作。多边基金在缔约方权力下设置一个执行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具体业务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安排的实施。还明确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配合基金机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确保向按第五条第一款行事的国家迅速转让替代物和有关技术。
《蒙特利尔议定书》以附件列表的形式明确了受控物质的种类,并规定缔约方可以协商调整受控物质的种类。经过缔约方会议进行的多次调整和修正,《议定书》扩大了受控物质的范围,加快了淘汰进程。1989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受控物质为两类8种;1991年,中国加入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时为五类20种(HCFC类物质34种为过渡性物质);在《北京修正案》下受控物质已达八类9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