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
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