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户”的认定
1、“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在户籍登记中子女没有单独立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达到18周岁或纯女户家庭中女性成员已结婚属于入赘的,可立为一户。
3、父母原则上应与一成年子女合并为一户,确需分户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分户认定
(1)家庭成员中有失去劳动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需要照顾或需要赡养的成员。
(2)分户后会造成孤寡、无依靠的。
(二)“一宅”的认定
1、1999 年1月 1 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不认定为“多宅”。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认定为“多宅”。
4、一户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我省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认定为一宅。
5、对入驻本乡镇农村新型住宅小区,单体独户和购买农民公寓楼的,应当认定为一宅。
(三)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确定是否享有宅基地资格,并报乡镇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